*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增项、变更与延续(2019版)
1 许可证增项
1.1 增项含义
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含改变产品限制范围);
(2)增加充装地址、设备品种或者充装介质类别。
1.2增项程序和要求
(1)持证单位需要增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增项申请;增项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的规定办理;
(2)只改变产品限制范围的,由发证机关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评审;
(3)只增加制造地址的,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4)许可证增项后,发证机关换发新许可证,其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2 许可证变更
2.1 变更含义
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4)多制造地址(充装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充装地址)注销(以下简称 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5)许可级别改变;
(6)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2.2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许可证(原件,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 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许可证,并且收回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并且说明理由。
2.3 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应当按照本规则 3.6.2.2 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还 应当进行鉴定评审,但是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 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的规定办理。
2.4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3.6.2.2 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评审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
2.5许可级别改变
持证单位需要改变许可子项目中的级别时,应当向相应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注 5)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的规定办理。
注 5:对于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外的其他许可级别改变情形,发证机关根据许可级别变化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鉴定评审。
2.6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后,新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但对于本规则3.6.2.3 条(2)项和 3.6.2.5 条规定的情形,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3 许可证延续
3.1 一般要求
(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本规则称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2)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 3.2 至 3.5 条及相应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持证期间生产业绩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规定的相应生 产业绩(注 6)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 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2)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3)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注 6:计入生产业绩产品的参数应当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相应许可子项目的参数范围内。
3.3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生产、充装活动,其换证后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3.4延期换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 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 6 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 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的,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 4 年中扣除延长期的时间。
----摘自《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特种设备许可证增项、变更和延续要求
点击量:43发布时间:2022-11-22 17: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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