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许可证有关设计要求:
3 设 计
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3.2 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本体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3 强度计算
3.3.1安全系数的选取
强度计算时,确定锅炉承压件材料许用应力的最小安全系数,见表 3-1 规定。 其他设计方法和部件材料安全系数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 3-1 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
材 料 (板、锻件、管) | 安全系数 | |||
室温下的 抗拉强度Rm | 设计温度下的 屈服强度R t ( R t ) eL p0.2(注 3-1) | 设计温度下持久强度极 限平均值Rt D (注 3-2) | 设计温度下蠕变极限平均值 (每 1000h 蠕变 率为 0.01%的)Rtn | |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 nb≥2.7 | ns≥1.5 | nd≥1.5 | nn≥1.0 |
高合金钢 | nb≥2.7 | ns≥1.5 | nd≥1.5 | nn≥1.0 |
注 3-1:如果产品标准允许采用 Rt ,则可以选用该值计算其许用应力。
注 3-2: Rt 指 1.0×105h 持久强度极限值。
3.3.2 强度计算标准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的强度可以按照 GB/T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或者 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当采用试验或者其他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受压元件强度时,应当按照本规程 1.6 的规定执行。
A 级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 DL/T 505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 定》进行计算;B 级及以下锅炉范围内管道强度可按照 GB 50316《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进行计算。
3.4 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1)各受压部件应当有足够的强度;
(2)受压元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3)锅炉水循环系统应当能够保证锅炉在设计负荷变化范围内水循环的可靠性,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得到可靠的冷却;受热面布置时,应当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 尽量减小热偏差;
(4)炉膛和燃烧设备的结构以及布置、燃烧方式应当与所设计的燃料相适应, 并且防止炉膛结渣或者结焦;
(5)非受热面的元件,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当采取 冷却或者绝热措施;
(6)各部件在运行时应当能够按照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炉膛、包墙及烟道的结构应当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9)炉墙应当具有良好的绝热和密封性;
(10)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3.5 锅筒(锅壳)、炉胆等壁厚及长度
3.5.1水管锅炉锅筒壁厚
锅筒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
3.5.2 锅壳锅炉壁厚及炉胆长度
(1)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 1000mm 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4mm;
(2)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应当不超过 1800mm,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8mm, 并且不大于 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400mm 时,其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筒体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10mm,并且不大于 35mm;
(3)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当不超过 2000mm,如果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以放大至 3000mm。
3.5.3 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
胀接连接的锅筒(锅壳)的筒体、管板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l2mm。 外径大于 89mm 的管子不应当采用胀接。
3.6 安全水位
(1)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能够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
(2)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100mm;对于内径小于或者等于 1500mm 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75mm;
(3)锅炉的最低及最高安全水位应当在图样上标明;
(4)直读式水位计和水位示控装置开孔位置,应当保证该装置的示控范围包括 最高、最低安全水位。
3.7 主要受压元件的连接
3.7.1 基本要求
(1)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包括锅筒(锅壳) 、集箱、炉胆、回燃室以及 电站锅炉启动(汽水)分离器、集中下降管、汽水管道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 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等的拼接焊缝]应当采用全焊透的对接接头;
(2)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当采用拼接。
3.7.2 T 形接头的连接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 2.5MPa 的卧式内燃锅炉以及贯流式锅炉,工作环境 烟温小于或者等于 600℃的受压元件连接,在满足以下条件下可以采用 T 形接头的 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焊缝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并且坡口经过机械加工;
(2)卧式内燃锅炉锅壳、炉胆的管板与筒体的连接应当采用插入式结构;
(3)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厚度不小于管板(盖板)的壁厚,并且其焊缝背部能 够封焊的部位均应当封焊,不能够封焊的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且保证焊透;
(4)T 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按照 NB/T 47013(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的有关要求进行超声检测。
3.7.3 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
管接头与锅筒(锅壳)、集箱、管道的连接,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采用全焊透的接 头型式:
(1)强度计算中,开孔需要以管接头进行强度补强时;
(2)A 级高压及以上锅炉管接头外径大于 76mm 时;
(3)A 级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
(4)下降管或者其管接头与集箱连接时(外径小于或者等于 108mm,且采用插 入式结构的下降管除外)。
3.7.4 小管径管接头
A 级锅炉外径小于 32mm 的排气、疏水、排污和取样管等管接头与锅筒(锅壳)、 集箱、管道相连接时,应当采用厚壁管接头。
3.8 管孔布置
3.8.1 胀接管孔
(1)胀接管孔间的净距离不小于 19mm;
(2)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以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小于 0.8d(d 为管孔直 径,mm),并且不小于 0.5d+12mm;
(3)胀接管孔不应当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当避免开在环向焊 缝上;对于环向焊缝,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 60mm(如果管孔 直径大于 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且将受压部 件整体热处理后,可以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3.8.2 焊接管孔
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应当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当避免开在焊缝及其 热影响区上。如果结构设计不能够避免时,在管孔周围 60mm(如果管孔直径大于 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过射线或者超声检测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 缘上不存在夹渣缺陷,管接头焊后经过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可以在焊缝及其 热影响区上开焊接管孔。
3.9 焊缝布置
3.9.1 相邻主焊缝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 头、管板、炉胆顶或者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当彼此相 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离(外圆弧长)至少为较厚钢板厚度的 3 倍,并且不小于 100mm。
3.9.2 锅炉受热面管子及管道对接焊缝
3.9.2.1 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
锅炉受热面管子(异种钢接头除外)以及管道直段上,对接焊缝中心线间的距离(L)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外径小于 159mm,L≥2 倍外径;
(2)外径大于或者等于 159mm,L≥300mm。
当锅炉结构难以满足本条(1)、(2)要求时,对接焊缝的热影响区不应当重合, 并且 L≥50mm。
3.9.2.2 对接焊缝位置
(1)受热面管子及管道(盘管及成型管件除外)对接焊缝应当位于管子直段上;
(2)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弯曲起点、管子支吊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 50mm,对于 A 级锅炉距离至少为 70mm,对于管道 距离应当不小于 100mm。
3.9.3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
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当避免焊接附件。如果不能够避免,则焊接 附件的焊缝可以穿过主要焊缝,而不应当在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
3.10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除了球形封头以外,扳边的元件(例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 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均应当有一定的直段距离。扳边元件直段长 度应当符合表 3-2 中的要求。
表 3-2 扳边元件直段长度
扳边元件内径(mm) | 直段长度(mm) |
≤600 | ≥25 |
>600 | ≥38 |
-----摘自《锅炉安全监测规程》(TSG G000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