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中附件的要求:
3.11 加装套管
B 级及以上蒸汽锅炉,凡能够引起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 管,如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者集箱壁处应当加装套管。
3.12 定期排污管
(1)锅炉定期排污管口不应当高出锅筒或者集箱的内壁最低表面;
(2)小孔式排污管用做定期排污时,小孔应当开在排污管下部并且贴近筒体底部。
3.13 紧急放水装置
电站锅炉锅筒应当设置紧急放水装置,放水管口应当高于最低安全水位。
3.14 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的设置
锅炉应当按照以下情况配置水汽取样器和反冲洗系统,并且在锅炉设计时,选择有代表性位置设置取样点:
(1)A 级直流锅炉的给水泵出口设置给水取样点;
(2)A 级锅炉的省煤器进口、锅筒、饱和蒸汽引出管、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位, 配置水汽取样器;
(3)A 级锅炉的过热器一般需要设置反冲洗系统,反冲洗的介质也可以通过主 汽阀前疏水管路引入;
(4)B、C 级锅炉需要配置锅水取样器,对蒸汽质量有要求时,设置蒸汽取样器。
3.15 膨胀指示器
A 级锅炉的锅筒和集箱上应当设置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当予以固定。
3.16与管子焊接的扁钢
膜式壁等结构中与管子焊接的扁钢,其膨胀系数应当和管子相近,扁钢宽度的 确定应当保证在锅炉运行中不超过其金属材料许用温度,焊缝结构应当保证扁钢有 效冷却。
3.17喷水减温器
(1)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当 能够保证其相对膨胀,并且能够避免产生共振;
(2)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当便于检修;应当设置一个内径不小于 80mm的检查孔,检查孔的位置应当便于对减温器内衬套以及喷水管进行内窥镜检查。
3.18锅炉启动时省煤器的保护
设置有省煤器的锅炉,应当设置旁通水路、再循环管或者采取其他省煤器启动 保护措施。
3.19再热器的保护
电站锅炉应当装设蒸汽旁路或者炉膛出口烟温监测等装置,确保再热器在启动 及甩负荷时的冷却。
3.20吹灰及灭火装置
装设油燃烧器的 A 级锅炉,尾部应当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空气预热器灭火装置。 燃煤粉或者水煤浆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当装设吹灰 装置。
3.21 尾部烟道疏水装置
B 级及以下燃气锅炉和冷凝式锅炉尾部烟道应当设置可靠的疏水装置。
3.22 防爆门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 75t/h 的燃用煤粉、油或者气体的水管锅炉,未设置 炉膛安全自动保护系统时,炉膛和烟道应当设置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置不应当危及 人身安全。
3.23 门孔
3.23.1 门孔的设置和结构
(1)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察孔的数量和位置应当满足安装、检修、运行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2)集箱手孔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当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3)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应当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应当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4)锅炉受压元件人孔圈、头孔圈与筒体、封头(管板)的连接应当采用全焊透 结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清洗孔盖、检查孔盖应当采用内闭式结构;对于 B 级及以下锅炉,其受压元件的孔盖可以采用法兰连接结构,但不得采用螺纹连接; 炉墙上人孔门应当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当保证不会被烟气冲 开;
(5)锅筒内径大于或者等于 800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 1000mm 的锅壳 锅炉,均应当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由于结构限制导致人员无法进入 锅炉时,可以只开设头孔;对锅壳内布置有烟管的锅炉,人孔和头孔的布置应当兼 顾锅壳上部和下部的检修需求;锅筒内径小于 800mm 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 800mm~1000mm 的锅壳锅炉,应当至少在筒体或者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6)立式锅壳锅炉下部开设的手孔数量应当满足清理和检验的需要,其数量不少于 3 个。
3.23.2 门孔的尺寸(注 3-3)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应当不小于 280mm×380mm,圆形人孔直径应 当不小于 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 19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 总间隙应当不超过 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 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当达到 能够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部)件上,椭圆头孔应当不小于 220mm×320mm,颈部或者孔 圈高度不应当超过 100mm,头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 15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应当不小于 80mm,颈部或者孔圈高度应当不 超过 65mm,手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 6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应当不小于 50mm,颈部高度应当不超过 50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不小于 400mm×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不小于 450mm,矩形门孔一般不小于 300mm×400mm。
注 3-3:如果因结构原因,颈部或者孔圈高度超过本规程 3.23.2 规定,孔的尺寸应当适当 放大。
3.24 锅炉钢结构
3.24.1 基本要求
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 GB/T 22395《锅炉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3.24.2 平台、扶梯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者运转层)高度超过 2000mm 的锅炉,应当装设 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能够保证操作人员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 方;
(2)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设置的栏杆、扶手以及挡脚板的 高度满足相关规定;
(3)扶梯的倾斜角度一般为 45°~50°,如果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 适当增大;
(4)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宜为 1000mm~1500mm。
3.25直流电站锅炉特殊规定
(1)直流电站锅炉应当设置启动系统,容量应当与锅炉最低直流负荷相适应;
(2)直流电站锅炉采用外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隔离阀的工作压力应当按照最大连续负荷下的设计压力考虑,启动(汽水)分离器的强度按照锅 炉最低直流负荷的设计参数设计计算;采用内置式启动(汽水)分离器启动系统时, 各部件的强度应当按照锅炉最大连续负荷的设计参数计算;
(3)直流电站锅炉启动系统的疏水排放能力应当满足锅炉各种启动方式下发生 汽水膨胀时的最大疏水流量;
(4)直流电站锅炉水冷壁管内工质的质量流速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都应当大于该运行工况下的最低临界质量流速。
----摘自《锅炉安全监测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许可证:锅炉设计中有关附件的要求
点击量:92发布时间:2022-11-22 16: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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