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许可证出厂资料、金属铭牌和标记的要求:
1 出厂资料要求
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见附件 A)、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耐)压试验证明等;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 壳式锅炉除外);
(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有检验责任工程师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和单位公章。
2 A 级锅炉出厂资料
对于 A 级锅炉,除满足本规程 4.6.1 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5)高压及以上锅炉水循环(含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6)高压及以上锅炉汽水系统图;
(7)高压及以上锅炉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值。
电站锅炉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3 产品铭牌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名称;
(2)锅炉型号;
(3)设备代码(见附件 B);
(4)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
(6)额定工作压力(MPa);
(7)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度(℃);
(8)再热蒸汽进口、出口温度(℃)及进口、出口压力(MPa);
(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10)制造日期(年、月)。
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
4 受压部件出厂标记
散件出厂的锅炉,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 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标记该 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
----摘自《锅炉安全监测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制造许可证:出厂资料、金属铭牌和标记要
点击量:41发布时间:2022-11-22 16: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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