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使用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按照规定 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8.1.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1.3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 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8.1.4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
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 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 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 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1.5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1.6 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 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 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 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8.1.7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时;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是水位仍然继续下降时;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然不能见到水位时;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时。
8.1.8 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需要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 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2)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 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3)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 超过 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 36V 的照明 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8.1.9 锅炉水(介)质处理
8.1.9.1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 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够回收进入锅炉。
8.1.9.2 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 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 汽质量应当符合 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 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8.1.10 锅炉排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 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8.1.11 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8.1.12 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8.1.13 锅炉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 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8.1.14 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及时报告和处理。
----摘自《锅炉安全监测规程》(TSG G000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