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检 验
9.1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9.2 制造监督检验
9.2.1 基本要求
锅炉产品及受压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及受压元件,不应当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9.2.2 监督检验内容
制造监督检验内容包括对锅炉制造单位产品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锅炉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抽查;
(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资料的核查;
(3)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的监督见证及抽查;
(4)锅炉产品成型质量的抽查;
(5)锅炉出厂技术资料的审查。
9.2.3 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制造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9.3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9.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不应当交付使用。
9.3.2 监督检验内容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内容,包括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 修理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 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资源配置的检查;
(2)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工艺文件的审查;
(3)锅炉产品出厂资料与产品实物的抽查;
(4)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中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抽查;
(5)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质量的抽查;
(6)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7)锅炉水处理系统及调试情况的核查。
9.3.3 监督检验证书
经过监督检验,抽查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9.4 定期检验
9.4.1 基本要求
(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在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 前 1 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订检验计划。
9.4.2 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 2 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 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 3 年~6 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 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 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 3 年进行一次水(耐) 压试验。
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定期检 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监部门备案。
9.4.3 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 1 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9.4.4 定期检验项目的顺序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 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
9.4.5 定期检验前的技术准备
(1)审查锅炉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2)检验机构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编制检验方案;
(3)进入锅炉内进行检验工作前,检验人员应当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准备工作应当满足本规程 8.1.8 及其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工作。
9.4.6 内部检验内容
(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抽查受压元件及其内部装置;
(3)抽查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
(4)抽查主要承载、支吊、固定件;
(5)抽查膨胀情况;
(6)抽查密封、绝热情况。
9.4.7 外部检验内容
(1)审查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核查锅炉使用登记及其作业人员资格;
(3)抽查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见证资料;
(4)抽查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运转情况;
(5)抽查锅炉安全附件及联锁与保护投运情况;
(6)抽查水(介)质处理情况;
(7)抽查锅炉操作空间安全状况;
(8)审查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4.8 锅炉外部检验时机
锅炉外部检验可能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事先同使用单位协商 检验时间,在使用单位的运行操作配合下进行,并且不应当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9.4.9 水(耐)压试验
水(耐)压试验应当符合本规程第 4 章和第 5 章有关规定。
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 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但是当锅炉使用单位需要提高锅炉使用压力 (但不应当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当按照提高后的工作压力重新确定试验压力进 行水(耐)压试验。
9.4.10 缺陷处理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处理:
(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 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
(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需要进行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 5 章有关 规定进行。
9.4.11 检验结论
9.4.11.1 内部、外部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需要采取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措施;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
9.4.11.2 水(耐)压试验结论
(1)合格,符合本规程 4.5.6.4 的要求;
(2)不合格,不符合本规程 4.5.6.4 的要求。
----摘自《锅炉安全监测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许可证:锅炉制造、安装和使用的检验要求
点击量:36发布时间:2022-11-22 1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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