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D 级锅炉
13.1 基本要求
(1)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受压元(部)件可以采用铝、铜合金以及不锈钢材 料,管子可以采用焊接管,材料选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其他锅炉用材料应 当满足本规程第 2 章的规定;
(2)汽水两用锅炉和热水锅炉的锅筒(锅壳)、炉胆与相连接的封头、管板可以 采用插入式全焊透的T形连接结构;
(3)蒸汽锅炉的设计图样上应当标明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时的水容积;
(4)在满足强度计算的情况下,锅筒(锅壳)、炉胆(顶)、管板(封头)的取用壁 厚应当不小于 3mm;铝制锅炉锅筒(锅壳)或者炉胆的取用壁厚应当不小于 4mm; 蒸汽锅炉焊缝减弱系数取0.8 ;
(5)锅炉禁止改造;
(6)额定热功率小于 0.01MW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只需满足制造许可的要求,其 技术要求应当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13.2 制造
(1)锅炉制造过程中可以不做产品焊接试件;
(2)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在锅炉制造单 位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不进行无损检测;
(3)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在锅炉显著位置标注安全警示,其中汽水两用锅炉的警 示内容至少包括禁止超压运行、缺水和禁止水封装置装设阀门等;
(4)蒸汽锅炉铭牌上应当标明使用年限,使用年限不超过 8 年。
13.3 安全附件及仪表
13.3.1 蒸汽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锅炉本体上至少装设一个弹簧式安全阀,其排放量按照本规程第 6 章要求 进行计算,并且流道直径应当大于或者等于 10mm;
(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
(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
13.3.2 汽水两用锅炉安全附件及仪表要求
(1)锅炉应当装设安全阀或者满足本规程 13.3.3 要求的水封式安全装置;
(2)锅炉至少装设一个压力表和水位计;
(3)锅炉应当装设可靠的超压、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并且定期维护。
13.3.3 汽水两用锅炉水封式安全装置要求
(1)水封管的直径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压力确定,并且内径应当不小 于 25mm;
(2)水封装置安装时,水封管下端应当高于最高火界 50mm,其有效水柱高度 不应当超过 4m;
(3)水封管上不应当装设任何阀门,同时应当有防冻措施。
13.3.4 排污管与排污阀连接
除有机热载体锅炉外,其他锅炉排污管与排污阀可以采用螺纹连接。
13.4 安装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可以不设独立的锅炉房,蒸汽锅炉 安装位置应当与非操作人员有效隔离;
(2)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需要安装告知,并且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3)锅炉安装完毕后,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操 作、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培训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
(4)锅炉经过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代表书面验收认 可后,方可运行。
13.5 定期检查
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本规程 9.4 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其他锅炉由锅炉使用 单位定期自行检查。
13.6 使用
(1)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他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锅炉使用说明操作锅炉,并做好锅炉的定期保 养和检查,确保安全附件和仪表灵敏可靠;
(3)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操作人员不需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但应当根据本规程 13.4(3)的规定经过培训。
----摘自《锅炉安全监测规程》(TSG G0001-2012)
锅炉许可证:D级锅炉制造要求
点击量:43发布时间:2022-11-22 16: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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