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的相容性;
(2)压力容器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5)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责人签字(章)的复印件;
(6)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7)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可靠的方法确定原材料或者压力容器成型后的材质在腐蚀环境下使用的可靠性,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2、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在相似工作条件下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满足本规程 2.1.1 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查,并且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测值符合本规程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2.2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 2.1.2.1 的各项要求,并且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2.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其满足 2.1.2.1 中的各项要求。
3、新材料的使用
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钢材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用于压力容器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制造材料要求
点击量:36发布时间:2022-11-22 1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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